「判」拼音 pàn,注音 ㄆㄢˋ,部首 刂,部外 5 画,总笔画 7 画,左右结构,造字法属形声,《通用规范汉字表》一级字,五笔 UDJH,四角号码 9250.0,仓颉 FQLN,中文电码 0445,区位码 3748,统一码 U+5224。
判 的意思
判〈动〉
(形声兼会意。从刀,半声。从刀,表明其意义与刀有联系。半是把牛分开。本义分,分开)
同本义
判,分也。--《说文》
继犹判涣。--《诗·周颂·访落》
纪于是乎判。--《左传·庄公三年》
若七德离判,民乃携贰。--《国语·周语中》
遂判为十二,合为七国,威分于陪臣之邦。--柳宗元《封建论》
又如判割(分割);判妻(丈夫去世或与丈夫离异后再嫁的妇女);判散(分散);判礼(分离;分开);判迹(分道而行);判裂(割裂;分离)
判决
太尉判状辞甚巽(恭顺)。--唐·柳宗元《段太尉逸事状》
又
判pàn
⒈分辨,断定~别真假。~断情况。
⒉分开,显然不同~为十二。~若云泥。
⒊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决断~案。~决。~罚。~处。
判 的国语辞典释义
ㄆㄢˋpàn
- 1
动分、分开。
- 唐.柳宗元〈封建论〉:「遂判为十二,合为七国。」
- 2
动区别、分辨。
- 《庄子.天下》:「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
- 3
动分明、辨明。
- 宋.苏洵〈六国论〉:「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
- 例:如:「存亡未判」。
- 4
动决断是非曲直。
- 例:如:「审判」、「判刑」、「判案」。
- 5
动古称高位兼低职或出任地方官。如唐代宰相判六军十二卫事,宋以宰相判枢密院。
- 《宋史.卷三一二.韩琦传》:「除镇安武胜军节度使、司徒兼侍中、判相州。」
- 6
名审判诉讼的判决文书。
- 《新唐书.卷一二六.李元纮传》:「元纮大署判后曰:『南山可移,判不可摇也。』」
- 7
名断语。
- 《红楼梦》第五回:「后面便是一座古庙,里面有一美人在内独坐看经。其判云:『勘破三春景不长,缁衣顿改昔年妆。可怜绣户侯门女,独卧青灯古佛旁。』」
- 8
名文体的一种。仿判狱的文词,可见其推理、辩驳的能力。科举取士,亦以试判。
- 清.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判》:「今世理官断狱,例有参词,而设科取士,亦试以判,其体皆用四六,则其习由来久矣。」
- 9
形分别的样子。
- 例:如:「判然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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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的说文解字
分也。从刀半声。
拼音 pàn · 反切 普半切 · 说文部首 刀
段玉裁注(2 条)
- 分也。
- 媒氏掌万民之判。注。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朝士有判书以治则听。注。判、半分而合者。
- 从刀。半声。
- 形声包㑹意。普半切。十四部。
判 的康熙字典原文
【唐韵】【集韵】【韵会】【正韵】𠀤普半切,音泮。【说文】分也。从刀,半声。【玉篇】分散也。又【增韵】半也。【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注】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又【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注】判,分半而合者,故书判为辨。又【前汉·翟方进传】天地判合。【注】师古曰:判之言片也。又断也。【唐书·选举志】试身言书判。又【韵会】宰相出典州曰判。又通作牉。【字林】牉合其半,以成夫妇。【仪礼·丧服礼】夫妻牉合。又通作泮。【史记·陆贾传】自天地剖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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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声旁的字(半)
以上形声字均以「半」为声旁,字音多与「半」相同或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