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的说文解字
十寸也。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十寸为尺。尺,所以指尺䂓矩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识也。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之体为法。凡尺之属皆从尺。
拼音 chǐ · 反切 昌石切 · 说文部首 尺
段玉裁注(10 条)
- 十寸也。
- 寸、十分也。禾部曰。十发为程。一程为分。十分为寸。又曰。律数十二。十二禾秒而当一分。十分而寸。汉志曰。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
- 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
- 寸部下亦曰。人手却一寸。动𧖴谓之寸口。郑注周礼曰。脉之大𠋫要在阳明寸口。疏云。阳明在大拇𢫾本骨之高处与弟二𢫾闲。寸口者、大拇𢫾本高骨后一寸是也。按大拇𢫾本高骨后一寸、许所谓人手却十分也。却者、𢇛也。𢇛者、拓也。人手竟又开拓十分得动脉之处、是曰寸口。凡寸之度取象于此。
- 十寸为尺。
- 十其长是为尺。
- 尺、
- 逗。
- 所㠯𢫾尺规矩事也。
- 𢫾尺当作𢫾𢇛。声之误也。𢫾𢇛犹标目也。用规矩之事。非尺不足以为程度。尺居中。下可晐寸分。上可包丈引也。汉志曰。寸者、忖也。尺者、蒦也。尺𢇛蒦三字同韵。
- 从尸。
- 主也。
- 从乙。
- 会意。昌石切。古音𡉈五部。古书亦借赤为之。毛晃曰。宋时案牍如此。
- 乙、
- 逗。
- 所识也。
- 汉武帝读东方朔上书未尽。辄乙其处。题识之意也。以矩尺记识所度、故从乙。
- 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㠯人之体为法。
- 寸法人寸口。尺起于寸。咫法中妇人手。寻、八尺也。法人㒳臂之长。常倍寻。或曰。常当作丈。周制、八寸为尺。十尺为丈。人长八尺、故曰丈夫。人部曰。仞、伸臂一寻也。是仞寻无二。而此寻仞并举。疑许主七尺曰仞之说。人部之解出后人改窜。非许原文。说详人部。
《说文解字》为东汉许慎所著,段玉裁注为清代注本,原文均属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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