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的康熙字典原文
【唐韵】乌旰切【集韵】【韵会】于旰切【正韵】于干切,𠀤音按。【说文】几属。【徐曰】案,所凭也。【周礼·天官】王大旅上帝,则张氊案。朝日祀五帝,设重帟重案。 又食器。【周礼·冬官考工记】夫人享诸侯,案十有二寸。【注】玉案十有二列也。 又𠋫气之法有木案。【后汉·历志】为室三重,密布缇缦,室中以木为案。 又界也。【齐语】参国起案。 又次第也。【史记·高帝纪】吏民皆案堵如故。 又作按,考也。【前汉·贾谊传】案之当今之务。【丙吉传】无所案验。 又抚也。【史记·孟尝君传】案劒以前。 又【正字通】凡官府兴除成例及狱讼论定者皆曰案。又著书起义亦曰案。 又【集韵】一曰木名。 又叶伊甸切,音宴。【欧阳修·读书诗】初如两军交,乗胜方酣战。至哉天下乐,终日在书案。
《康熙字典》为清代官修字典(1716 年成书),原文属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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