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典

卷102

钦定四库全书

元史卷一百二

明翰林学士亚中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宋濓等修

志第五十

刑法

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眀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

道之以徳义而民弗従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

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

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徳后世

専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

歴代得失考诸史可见也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

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

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

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闗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

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

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

格三曰㫁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

百五十有一㫁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凢纂集世祖以

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

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

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

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

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葢古

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

流死则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葢亦仁矣世祖谓

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

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

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讯而従轻死罪审录

无寃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而大徳间王约复上言国

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不

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

间天下乂寕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

类繁𤨏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

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㦯

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

然则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

也今按其实条例而次第之使后世有以考其得失作

刑法志

名列

五刑

笞刑

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

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辽阳     湖北     迤北

死刑

斩     凌迟处死

五服

斩衰 (三年) (杖期) (期) (五月) (三月)

子为父妇为夫之父之类

齐衰 (三年) (杖期) (期) (五月) (三月)

子为母妇为夫之母之类

大功 (九月) (长殇九月) (中殇七月)

为同堂兄弟为姑母妹适人者之类

小功 (五月) (殇)

为伯叔祖父母为从兄弟之类

缌麻 (三月)

为族兄弟为族曽祖父母之类

十恶

谋反

谓谋危社稷

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

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

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之类

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觧人造畜蛊毒压魅

大不敬

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乗舆服御之物及伪造御寳

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

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乗舆情理切害及

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不孝

谓詈言诅盟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

财若供飬有阙居父母䘮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

吉闻祖父母父母䘮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

长小功尊属

不义

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

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䘮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

吉及改嫁

内乱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议亲

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

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议故

谓故旧

议贤

谓有大徳行

议能

谓有大才业

议功

谓有大功勲

议贵

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议勤

谓有大勤劳

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赎刑(附)

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诸职官犯夜者赎

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卫禁

诸掌宿衞三日一更直掌四门之钥昏闭晨启毋敢不

慎 诸欲言事人阑入宫殿呼冀上闻杖一百七发元

籍 诸擅带刀阑入殿廷者杖八十七流逺 诸登皇

城角楼因为盗者处死 诸阑入禁卫盗金玉宝器者

处死 诸辄入禁苑盗杀官兽者为首杖八十七徒二

年为従减一等并刺字知见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门卫

受财縦放者五十七坐铺守把军人不诃问二十七

诸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

诸大都上都诸城门夜有急务湏出入者遣官以夜

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闭门尉辩騐明白乃许启

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不论何人并勿启违者处

职制上

诸官府印章长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发次官

次其下者第封之不得付其私人 诸郡县城门鎻钥

并従有司掌之 诸有司凡荐举刑名出纳等文字非

有故并湏圆署行之 诸职官到任距上司百里之内

者公叅百里之外者免上司辄非理徴㑹稽失公务者

禁之 诸内外百司呈署文字并须由下而上论定而

后行之 诸省府以下百司凡行公务置朱销簿按治

官以时考之 诸职司公坐同职者以先到任居上辄

越次而坐者正之 诸有司公事各官连衔申禀其上

司者并自书其名有故从对读首领官代书之具述其

故于名下曺吏辄代书其名者罪之 诸职官受代聴

除之处従所便具载觧由私赴都者禁之 诸有司案

牍籍帐编次架阁各路提控案牍并架阁库官与经歴

知事同掌之散府州县知事提举案牍都吏目典史掌

之任满相沿交割毋敢不慎 诸枢宻院行省文卷除

军数及邉闗兵机不在考阅余并従监察御史考阅之

诸职官承上司他委所治阙官者许回申不得擅令

首领官吏摄事 诸职官押运官物赴都除常所不差

者余并置籍轮差徇私不均者罪其上司 诸吏员迁

调㢘访司书吏奏差避道路府州县吏避贯 诸有司

遗失印信随即寻获者罸俸一月追寻不获者具申礼

部别铸元掌印官觧职坐罪非获元印不得给由求叙

诸毁匿邉関文字者流 诸䝉古人居官犯法论罪

既定必择䝉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 诸四集赛及诸

王驸马䝉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従大宗正府治之

诸以亲女献当路权贵求进用已得者追夺所受命

仍没入其家 诸官吏在任与亲戚故旧及理应追往

之人追往者聴余并禁之 诸职官到任輙受所部执

见仪物比受赃减等论 诸职官受部民事后致谢食

用之物者笞二十七记过 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

受其燕享餽遗者准不枉法减二等论经过而受者各

减一等従䑓宪察之 诸职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财

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无禄者

减一等以至元钞为则枉法一贯至十贯笞四十七不

满贯者量情㫁罪依例除名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五

十七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一百贯之上一

百七不枉法一贯至二十贯笞四十七夲等叙不满贯

者量情㫁罪觧见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

五十七注邉逺一任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杖六十七

降一等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七十七降二等一

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贯以上

至三百贯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贯以上一百七除名不

叙 诸内外百司官吏受赃悔过自首无不尽不实者

免罪有不尽不实止坐不尽之赃若知人欲告而首及

以赃还主并减罪二等闻知他处事发首者计其日程

虽不知亦以知人欲告而首论诡名代首者勿聴犯人

实有病故许亲属代首台宪官吏受赃不在准首之限

有司受人首告者罪之 诸职官恐吓有罪人求赂未

得财者笞二十七 诸告官吏赃有实取之者有为过

度人所讳而官吏初不知者有官吏已知而姑付过度

之家事毕而后取之者有夲未尝言而故以钱物置人

家指作过度而诬陷人者止以钱物所在坐之与钱人

俱坐 诸职官但犯赃私有罪状明白者停职聴㫁

诸奴贱为官但犯赃罪除名 诸职官犯赃生前赃状

明白虽死犹责家属纳赃 诸官吏犯赃罪遇原免或

自首免罪过钱人即因人致罪不坐 诸官吏赃罚台

官问者归台省官问者归省 诸职官犯赃罪状已明

反诬告临问官者㫁后仍徒 诸官吏家人受赃减官

吏法二等坐官吏初不知及知即首官吏家人俱免不

即首官吏减家人法二等坐家人依夲法若官吏知情

故令家人受财官吏依夲法家人免坐官吏实不知者

止坐家人 诸职官受除未任因承差而犯赃者同见

任论邉逺迁转官已任而未受文凭犯赃者亦如之吏

未出职受赃者出职事发罢所受职 诸钱榖官吏受

赃不枉法者止计赃论罪不殿年叙 诸职官受赃闻

知事发回付到主同知人欲告自首论减二等科罪枉

法者降先职三等叙不枉法者觧职别叙 诸职官侵

用官钱者以枉法论虽㑹赦仍除名不叙 诸职官在

任犯赃被问赃状已明而称疾者停其职归对 诸职

官所将亲属傔従受所部财而无入已之赃㑹赦还职

诸外任牧守受赃被问垂成近臣奏徴入朝者执付元

问官 诸职官犯赃在逃者同狱成  诸职官受赃

丁忧终制日究问军官不丁忧者不在终制之限 诸

职官犯赃已承伏㑹赦者免罪徴赃黜降如条未承伏

者勿论 诸职官受赃即改悔还主其主犹执告者勿

论 诸职官受财为人请托者计赃论罪 诸小吏犯

赃并断罪除名 诸库子等职已有出身无添给禄米

者不与小吏犯赃同论 诸掾吏出身应入流或以职

官转补但犯赃并同吏员坐除名府州县首领官非朝

命者同吏员 诸吏员取受非真犯者不除名 诸流

外官越受民词者笞一十七首领官二十七记过诸

临民官于无职田州县虚徴其入于民者㫁罪觧职记

过 诸职司频入茶酒市肆及倡优之家者㫁罪罢职

诸监临官私役弓手笞二十七三名已上加一等占

骑弓手马笞一十七并记过各夲管官吏辄应付者各

减一等 诸内外官吏称疾病满百日者作阙期年后

任 诸职官连犯二罪轻罪已断重罪始发罪従已㫁殿降

従后发 诸有过被问诈死逃罪者杖六十七有官

者罢职不叙赃多者従重论 诸行省以下大小司存

长官非理折辱其首领官者禁之首领官有过失聴申

上司不得擅问长官处决不公首领官执覆不従许直

申上司 诸随朝官无故不公聚者坐罪选待 诸职

官已受宣勑以地逺官卑輙称故不赴者夺所受命谪

种田或在任诈称病而去者三年后降二等叙其同僚

徇私与文书者降一等叙 诸受命职官阙期已及

或有辨证勾稽䘮葬疾病公私诸务妨阻不能之任者

具始末诣夲处有司自陈保勘给据再叙并任元注地

方有司保勘不实者并坐之 诸受除官员阙次未及

辄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従木管上司究之 诸各衙

门辄将聴除及罢闲无禄私己之人差遣者禁 诸职

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未终丧

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称亲丧杖

八十七除名不叙亲久没称始死笞五十七觧见任杂

职叙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 诸官吏私罪

被逮无问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聼其奔赴丁忧终制

日追问公罪并矜恕之 诸职官父母亡匿丧縦宴乐

遇国哀私家设音乐并罢不叙 诸外任官员谒告应

有假故具曺状报所属仍置籍以记之有托故者风宪

官纠而罪之 诸官吏迁葬祖父母父母给假二十

日并除马程日七十里限内俸钱仍给之违限不至者

勒停 诸职官任满觧由应给而不给不应给而给及

有过而不开写者罪及有司觧由到部增损功罪不以

实者亦如之 诸罢免官吏叙复给由而匿其过名者

罪及初给由有司 诸匿过求仕已除事觉者笞四十

七追夺不叙 诸职官年及致仕而不知止者㢘访司

纠黜之 诸职官被罪理算殿年以被问停职月日为

始 诸逺方官员亲年七十以上者许元籍有司保勘

量注近阙便养冒滥者坐罪 诸职官没于王事者其

应继之人降二等䕃叙 诸内外百司五品以上进上

表章并以䝉古字书毋敢不敬仍以汉字书其副 诸

内外百司凡进贺表笺缮写誊籍印识各以式其辄犯

庙讳御名者禁之 诸内外百司应出给札付有额设

译史者并以䝉古字书冩 诸内外百司有兼设䝉古回

回译使者每遇行移及勘合文字标译闗防仍兼用

之 诸内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各有定制惟执政出

典外郡申部公文书姓不书名 诸人臣口传圣旨行

事者禁之 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惟枢宻院御史台

徽政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闻

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以违制论所

司亦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従监察御史㢘访司纠

之 诸中书机务有泄其议者量所泄事闻奏论罪

诸省部官名隶宿衞者昼出治事夜入畨直 诸检校

官勾检中书及六曺之务其有稽违省掾呈省论罚部

吏就录罪名开呈 诸行省擅役军人营缮虽公廨不

奏请犹议罪 诸行省擅役军人非军情者禁之 诸

行省长官二员给金虎符典军惟云南行省官皆给符

诸各处行省所辖军官军情怠慢从提调军马长官

㫁遣其余杂犯受宣官以上咨禀受勑官以下就㫁

诸行省岁支钱粮各处正官季一照勘岁终㑹其成

行省以式稽考滥者徴之实者籍之总其槩咨都省台

宪官阅实之 诸方靣大臣受金縦贼成乱者斩其佐

受金或阿顺不能匡正并坐罪㑹赦仍除名 诸枢宻

院及各省所部军官其麾下征者戍者出者处者饥寒

不赡役使不均代以私人举债倍息在家曰逃有力曰

乏惟单穷是使惟货贿是圗以苦士卒以耗兵籍百户

有罪罪及千户千户有罪罪及万户万户有罪従枢宻

院及行省帅府以其状闻随事论罪 诸宣徽院所抽

分马牛羊官严其程期制其供亿谨其钤束之法以讥

察之其有欺官扰民者㢘访司纠之 诸翰林院应译

写制书必呈中书省共议其槀其文卷非邉逺军情重

事并従监察御史考阅之 诸宣政院文卷除修佛事

不在照制外其余文卷及所隶内外司存并照刷之

诸徽政院及齐哩克昆人旧设诸府司文卷并従台宪

照刷 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

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庻寃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

选㑹计调度徴收营缮鞫勘审讯勾稽及庶官㢘贪厉

禁张弛编民惸独流移强暴兼并悉纠举之 诸行台

官主察行省宣慰司以下诸军民官吏之作奸犯科者

穷民之流离失业者豪强家之夺民利者按察官之不

称职任者余视内台立法同 诸御史台所辖各道宪

司民有寃滞赴愬于台者咸着于籍岁终则会以考其

各道之殿最而黜陟之 诸台宪所察天下官吏赃汚

欺诈稽违罪入于刑书者岁㑹其数及其罪状上之藏

于中书 诸内外台岁遣监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并

察各道㢘访司官吏臧否官弗称者呈台黜罸吏弗称

者就罢之 诸风宪荐举必考其最绩弹劾必着其罪

状举劾失当并坐之 诸殿中侍御史凡遇廷臣奏事

必随入内在廷有不可与闻之人即纠斥之朝㑹祭祀

一切行礼失仪越次及托故不至者即纠罚之文武百

官谒假事故三日以外者以曺状报之凡官府剏置百

官礼任事被差往还报曺状并同 诸㢘访分司官每

季孟夏初旬出录囚仲秋中旬出按治眀年孟夏中旬

还其惮逺违期托故避事者従监察御史劾之 诸廉

访司分巡各路军民官吏有过得罪状明白者六品以

下牒总司论罪五品以上申台闻奏 诸㢘访司官擅

封㸃军器库者笞三十七觧职别叙 诸官吏受赃事

主虽不告言监察御史㢘访司察之实者纠之 诸行

省官及首领官受赂随省㢘访司察知者上之台已下

就问 诸行省理问所见问公事㢘访司辄逮问者禁

之 诸职官受赃㢘访司必亲临聴决有必不能亲临

者摘敌品有司老成㢘能正官问之 诸被按官吏有

寃抑者诣御史台陈理所言实罪被告所言虚罪告者

仍加等其有故摭按问官吏以事者禁之 诸按问职

官赃毋遽施刑惟众证已明而不欵伏者加刑问之军

官则先夺所佩符而问之 诸风宪官吏但犯赃加等

㫁罪虽不枉法亦除名 诸方面之臣入觐辄敛所部

官吏俸钱备礼物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湖南北江西

两广接境溪洞蛮獠窃发诸监临禁治不严及故縦者

军官笞三十七管民官二十七并削所受阶一等记过

诸邉隅镇守不严他盗辄入境杀掠者军官坐罪民

官不坐 诸军民官镇抚邉陲三年无啸聚之盗者民

官减一资军官升散官一阶五年无者军民官各升散

官一等 诸郡县版籍所司谨庋置之正官相沿革之

诸劝农官每岁终则上其所治农桑水利之成绩于

本属上司本属上司㑹所部之成绩以上于大司农若

部部考其勤惰成否以上于省而殿最之其在官怠其

事隳其法者罪之 诸职官行田受民户齐敛钱者以

一多科㫁 诸受财占民差徭者以枉法论 诸额课

所在管民正官董其事若以他故出次官通摄之 诸

额收钱粮各䖏计吏岁一诣省㑹之有齐敛者従案治

官举劾 诸郡县岁以三限徴收税粮初限十月终中

限十一月终末限十二月终违者初限笞四十再犯杖

八十但结揽及自愿与结揽人等并没入其家财仍依

元科之数倍徴之若不差正官部粮而以权官部之或

致失䧟及输不足者达噜噶齐管民官同坐 诸州县

义仓粮数不实监临失举察者罪之 诸职官于禁刑

之日决㫁公事者罸俸一月吏笞二十七记过 诸有

司断诸小罪辄以杖头非法杖人致死罪坐判署官吏

诸曾诉官吏之人有罪其被诉官吏勿推 诸有司

辄慿妄言帷薄私事逮系人者笞四十七觧职期年后

叙 诸职官得代及休致凡有追夺并同见任其婚姻

田债诸事止于子孙弟侄陈诉有司辄相侵凌者究之

诸职官吿吏民毁骂非亲闻者勿问违者罪之 诸

职官聴讼者事闗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

师与所讐嫌之人应回避而不回避者各以其所犯坐

之有辄以官法临决尊长者虽㑹赦仍觧职降叙 诸

有司事闗䝉古军者与管军官约㑹问 诸管军官鄂

啰官及盐运司打补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

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畧卖人口发塜放火犯奸及

诸死罪并従有司归问其鬪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

従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従夲管理问若事闗

民户者従有司约㑹归问并従有司追逮三约不至者

有司就便归㫁 诸州县邻境军民相闗词讼元告就

被论官司归㫁不在约㑹之例㫁不当理许赴上司陈

诉罪及元㫁官吏 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

三家所掌㑹问 诸哈达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人

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従有司问之 诸僧人但

犯奸盗诈伪致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

告従各寺院住持夲管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田土与

有司约㑹约㑹不至有司就便归问 诸各寺院税粮

除前宋所有常住及世祖所赐田土免纳税粮外已后

诸人布施并已力典卖者依例纳粮 诸管民官以公

事摄所部并用信牌其差人扰众者禁之 诸掩骼埋

胔有司之职或饥岁流莩或中路暴死无亲属收认应

闻有司检覆者检覆既毕就付地主邻人收𦵏不湏检

覆者亦就收葬 诸救灾䘏患邻邑之礼岁饥辄闭籴

者罪之 诸郡县灾伤过时而不申或申不以实及按

治官不以时检踏皆罪之 诸虫蝗为灾有司失捕路

官各罚俸一月州官各笞一十七县官各二十七并记

过 诸水旱为灾人民艰食有司不以时申报赈䘏以

致转徙饥莩者正官笞三十七佐官二十七各觧见任

降先职一等叙 诸有司检覆灾伤或以熟作荒或以

可救为不可救一顷已上者罚俸二十顷已上者笞一

十七二百顷已上者笞二十七五百顷已上者笞三十

七惟以荒作熟抑民纳粮者笞四十七罢之托故不行

妨误检覆者笞三十七 诸义夫节妇孝子顺孙节行

应旌表者从所属有司举之监察御史㢘访司察之但

有冒滥罪及元举 诸赐髙年帛应受赐而有司不以

实报者正官笞四十七觧职别叙 诸州县举茂异秀

才非经监察御史㢘访司体察者不得开申 诸民犯

弑逆有司称故不聴理者杖六十七觧见任殿三年杂

职叙 诸检尸有司故迁延及检覆牒到不受以致尸

变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各四十七其不亲临或

使人代之以致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及初覆检官相符

同者正官随事轻重论罪黜降首领官吏各笞五十七

罢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财者以枉法论 诸有司

在监囚人因病而死虚立检尸文案及闗覆检官者正

官笞四十七觧职别叙已代㑹赦者仍记其过 诸职

官覆检尸伤尸已焚瘗止傅㑹初检申详者觧职别叙

若已改除仍记其过 诸藩王及军马经过郡县委积

馆劳并许于应给官物内支遣随申行省知㑹或擅移

易齐敛者禁之 诸郡县非遇圣旨令旨诸王鲋马大

臣经过官吏并免郊迎妨夺公务仍不得赆以钱物按

治官常纠察之 诸职官但犯军情违误受𠡠官各路

就㫁受宣官従都省行省处分其余公罪各路并不得

辄㫁 诸部送囚徒中路所次州县不寄囚于狱而监

收旅舍以致反禁而亾者部送官笞三十七还职夲处

防䕶官笞四十七就责捕贼仍通记过名 诸有司各

处递至流囚辄主意故縦者杖六十七觧职降先品一

等叙刑部记过 诸和顾和买依时置备对物给价官

吏权豪因縁结揽营私害公者罪之 诸有司和买诸

物多余估计分受其价者凖盗官钱论不分受以冒估

多寡论监临及当该官吏诡名申纳者物价全没之尅

落价钞者准不枉法赃论不即支价者台宪官纠之

诸职官辄以亲故人事之物为散之民鸠敛钱财者计

其时直以余利为坐减不枉法赃二等科罪钱物各归

其主诸职官私用民力者笞二十七记过追顾直给

其民诸尅除所属官吏俸钱为公用及备进上礼物

既去职者并勿论 诸在任官敛属吏俸赠去官者笞

四十七还职 诸职官辄借骑所部内驿马者笞三十

七降先职一等叙记过 诸职官于所部非亲故及理

应往复之家辄行庆吊之礼者禁之违者罪之

元史卷一百二

#+PROPERTY: JUAN 卷一百二考证

元史卷一百二考证

刑法志一诸官吏在任与亲戚故旧及理应追往之人

追往者聼余并禁之 按至正条格至元三十一年

定诸官吏在任部下情礼数除亲戚故旧及理应追

徃之人外余皆禁止如违随其轻重斟酌追㫁原刻

理讹礼今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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