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典

卷105

钦定四库全书

元史卷一百五

明翰林学士亚中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宋濓等修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诈伪

诸主谋伪造符寳及受财铸造者皆处死同情转募工

匠及受募刻字者杖一百七伪造制敕者与符寳同

诸妄増减制书者处死 诸近侍官辄诈传上㫖者杖

一百七除名不叙 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

者处死若伪造省府札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逺知情

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讹谬不堪行用者九十七若伪

造司县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财物者初犯杖七十

七累犯不悛者一百七 诸伪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

商税务青由欺冒商贾者杖一百七 诸赦前伪造省

印赦后不曽销毁杖七十七有官者夺所受宣敕除名

不叙 诸掾属辄造省官押字盗用省印卖放官职者

虽会赦流逺 诸伪造税物杂印私熬颜色伪税物货

者杖八十七告捕得实者徴中统钞一百贯充赏物主

知情减犯人罪一等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

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不知情者不坐物给元主其捕获

人擅自脱放者减犯人罪二等受财者与犯人同罪

诸省部小史为人误毁行移检扎辄自刻印信伪补署

押求盖本罪无他情弊者杖七十七发元籍 诸僧道

伪造诸王印信及令㫖抄题者处死 诸盘获伪造印

信之人同获强盗给赏 诸告获私造厯日者赏银一

百两如无太史院厯日印信便同私厯造者以违制论

诸受财卖他人敕牒及收买转卖者杖一百七刺面

发元籍买者杖八十七发元籍 诸职官被差以疾辄

令人代乗驿传而往者杖六十七代者笞五十七 诸

公差于官船夹带从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记过支

过分例米追徴还官 诸诈称使臣伪写给驿文字起

马匹舟船者杖一百七有司失觉察辄凭无印信闗牒

倒给者判署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四十七 诸职官

诈传上司言语擅起驿马者杖六十七托克托和斯依随

擅给驿马者笞五十七并解职别叙记过驿官二十七

还职 诸诈称按部官恐吓官吏者杖六十七 诸诈

称监临长官署置差遣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钱物没

官 诸诈称奉使所委官听理民讼者杖九十七诈称

随行令史者笞五十七 诸伪造寳钞首谋起意并雕

板抄纸收买颜料书填字号窝藏印造但同情者皆处

死仍没其家产两隣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正主首

社长失察并巡捕官兵各笞四十七捕盗官及镇守巡

捕军官各决三十七未获贼徒依强盗立限缉捕买使

伪钞者初犯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㫁流逺

诸捕获伪钞赏银五锭给银不给钞 诸父子同造

伪钞者皆处死 诸父伪造钞子听给使不与父同坐

子造伪钞父不同造不与子同坐 诸夫伪造寳钞者

妻不坐 诸伪造寳钞印板不全者杖一百七 诸伪

造寳钞没其家产不及其妻子 诸赦前收藏伪钞赦

后行使者杖一百七不曽行使而不首者减一等 诸

伪造钞罪应死者虽亲老无兼丁不听上请 诸捕获

伪造寳钞之人虽已身故其应得赏钞仍给其亲属

诸奴婢买使伪钞其主陈首者不在理赏之例 诸挑

剜禆凑寳钞者不分首从杖一百七徒一年再犯流逺

年七十以上者呈禀定夺毋辄听赎买使者减一等

诸烧造伪银者徒 诸造卖伪银买主不知情价钱给

主伪银内销提真银没官依本犯科罪 诸伪造各仓

支发粮筹者笞五十七已支出官粮者凖盗系官钱物

科罪仓官人等有犯者依监主自盗法赃重者从重论

诸冒支官钱计赃以枉法论并除名不叙 诸冒名

入仕者杖六十七夺所受命追俸发元籍会赦不首笞

四十七仍追夺之 诸奴受主命冒充职官者杖九十

七其主及同僚相容隠者八十七 诸子冒亡父官居

职任事者杖七十七犯在赦前赦后不出首者笞四十

七追回所受宣敕及支过俸禄还官 诸边臣辄以子

婿诈称招徕蛮獠保充土官者除名不叙拘夺所授官

诸军官承袭伪増年者监察御史亷访司纠察之滥

保官吏并坐罪 诸职官妄报出身履歴者除名不叙

诸驿史令史有过不叙诈称作阙别处补用者笞五

十七罢役不叙 诸输纳官物辄増改朱钞者杖六十

七罢之 诸有司长官辄以追到盗赃支使却虚立给

主文案者虽㑹赦解职降先职二等叙承吏除名不叙

诸帅府上功文字诈添有功军人名数主谋者杖八

十七除名不叙随从书写者笞五十七 诸诈以军功

受举入仕者罢之仍夺所受命 诸擅改已奏官员选

目姓名者虽会赦除名发元籍 诸曹吏辄于公牍改

易年月图逭罪责者笞五十七罢役别叙记过 诸哗

强之人辄为人伪増籍面者杖八十七红泥粉壁识过

其门 诸䝉古驿史能辨出诈伪文字一起以上者减

一资升转

诉讼

诸告人罪者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者

抵罪反坐越诉者笞五十七本属官司有过及有寃抑

屡告不理或理㫁偏屈并应合廻避者许赴上司陈之

诸诉讼本争亊外别生余亊者禁其本争事毕别诉

者听 诸军民风宪官有罪各从其所属上司诉之

诸民间杂犯赴有司陈首者听 诸告言重事实轻事

虚免坐轻事实重事虚反坐 诸中外有司发人家录

私书辄兴狱讼者禁之若本宗事须引用证验者仍听

追照其搆饰傅㑹以文致人罪者审辨之除本宗外余

事并勿听理 诸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奴婢告主

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若教令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二

等其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或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

为首教令为从 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居亲

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

侵侮必须自陈者听 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

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 诸妇人辄代

男子告辨争讼者禁之若果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

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

及妻妾弟姪不相容隠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

禁止之 诸亲属相告并同自首 诸妻讦夫恶比同

自首原免凡夫有罪非恶逆重事妻得相容隠而辄告

讦其夫者笞四十七 诸妻曽背夫而逃被㫁复诬告

其夫以重罪者抵罪反坐从其夫嫁卖 诸职官同僚

相言者并解职别叙记过 诸告人罪者自下而上不

得越诉诸府州司县应受理而不受理虽受理而听㫁

偏屈或迁延不决者随轻重而罪罚之 诸诉官吏受

赂不法径赴宪司者不以越诉论 诸陈诉有理路府

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院不行经乗舆诉之

未诉省部台院辄经乗舆诉者罪之 诸职官诬告人

枉法赃者以其罪罪之除名不叙 诸奴婢告其主者

处死本主求免者听减一等 诸以奴告主私事主同

自首奴杖七十七

鬬殴

诸鬬殴以手足击人伤者笞二十七以他物者三十七

伤及拔髪方寸以上者四十七若血从耳目出内损吐

血者加一等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

骨及汤火伤人者杖六十七折一齿二指以上及髠髪

并刃伤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七十七以秽物汚人

头面者罪亦如之折跌人肢体及瞎其目者九十七辜

内平复者各减二等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致笃

疾若㫁舌及毁败人隂阳者一百七 诸诉殴詈有䦨

告者勿听违者究之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

以他物殴伤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

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

伤者凖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

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増余患而死

者 诸娼女殴伤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七十七单衣

受刑 诸殴伤人辜限外死者杖七十七 诸以非理

殴伤妻妾者罪以本殴伤论并离之若妻不为父母悦

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二等并离之 诸职官殴妻堕

胎者笞三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注边逺一任

妻离之 诸以非理苦虐未成婚男妇者笞四十七妇

归宗不追聘财 诸舅姑非理凌虐无罪男妇者笞四

十七男妇归宗不追聘财 诸䝉古人与汉人争殴汉

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 诸䝉古人斫伤他人奴

知罪愿休和者听 诸以他物伤人致成废疾者杖七

十七仍追中统钞一十锭付被伤人充养济之资 诸

因鬬殴斫伤人成废疾者杖八十七徴中统钞二十锭

付被伤人充养济之资为父还殴致伤者徴其钞之半

诸豪横辄诬平人为盗捕其夫妇男女于私家拷讯

监禁非理凌虐者杖一百七流逺其破害有致残废者

仍徴中统钞二十锭充养济之资 诸职官辄将义男

去势以充阉官进纳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记过义男

归宗 诸以微故残伤义男肢体废疾者加凡人折跌

肢体二等论义男归宗仍徴中统钞五百贯充养赡之

资 诸尊长辄以微罪刺伤弟姪双目者与常人同罪

杖一百七追徴赡养钞二十锭给苦主免流识过于门

无罪者仍流 诸弟虽听其兄之仇同谋剜其兄之眼

即以弟为首各杖一百七流逺而弟加逺 诸卑幼挟

仇辄刺伤尊长双目成废疾者杖一百七流逺 诸以

刃刺破人两目成笃疾者杖一百七流逺仍徴中统钞

二十锭充养赡之资主使者亦如之 诸挟仇伤人之

目者若一目元损又伤其一目与伤两目同论虽会赦

仍流 诸因争误瞎人一目者杖七十七徴中统钞五

十两充医药之资 诸托克托和斯辄殴伤往来使臣

者笞四十七解职记过 诸职官辄以他物殴伤使臣

者杖六十七 诸司属官辄殴本营上司幕官者笞四

十七解职记过 诸方镇僚属辄以他物殴伤主帅者

杖六十七幕官使酒骂长官者笞四十七并解职别叙

记过 诸按部官因争辩辄殴有司官有司官还殴者

各笞三十七解职 诸监临官挟怨当㕔扯捽属官属

官辄殴之者笞四十七解职 诸方面大臣不能以正

率下辄与幕属公堂鬬争虽㑹赦并罢免记过赦前无

招者还职 诸职官辄殴伤所监临以所殴伤法论罪

记过 诸职官殴伤同署长官者笞五十七解见任降

先品一等叙仍记过名 诸有司长官辄殴同位正官

者笞三十七殴佐贰官者二十七并解职记过 诸同

僚改除复以私忿相殴詈者皆罢其所受新命 诸在

闲职官辄殴詈本籍在任长官者杖六十七 诸职官

相殴其官等从所伤轻重论罪 诸军官纵酒因戏而

怒故殴伤有司官者笞三十七记过 诸幕僚因公辄

以恶言詈长官者笞四十七长官辄还殴者笞一十七

并记过名 诸职官乗醉当街殴伤平民者笞四十七

记过 诸职官闲居与庶民相殴者职官减一等听罚

赎 诸以他物殴伤职官者加一等笞五十七 诸小

民恃年老殴詈所属官长者杖六十七不听赎 诸恶

少无赖辄殴伤禁近之人者杖七十七

杀伤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徴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

者徴中统钞一十锭㑹赦免罪者倍之 诸部民殴死

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杖一百

七流逺均徴烧埋银 诸杀人还自杀不死者仍处死

诸杀人从而加功无故杀之情者会赦仍释之 诸

鬬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 诸因鬬殴以刃

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 诸因争以刃伤人

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 诸持刃方杀人人觉而逃却

移怒杀所解劝者与故杀同 诸有司徴科急民弗堪

致杀其徴科者仍以故杀论 诸醉中欲杀其妻不得

移怒杀死其解纷之人者处死 诸欲诱娼女逃不从

辄杀之者与杀常人同 诸鬬殴杀人者结案待报

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徴

烧埋银五十两 诸䝉古人因争及乗醉殴死汉人者

㫁罚出征并全徴烧埋银 诸因閧争一人误蹂死小

儿一人殴人致死殴者结案蹂者杖一百七并徴烧埋

银 诸有人戏调其妻夫遇而殴之因伤而死者减死

一等论罪仍徴烧埋银 诸殴死应捕杀恶逆之人者

免罪不徴烧埋银 诸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

在辜限之外仍减杀人罪三等坐之 诸因争以头触

人与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徴烧

埋银 诸出使从人殴死馆夫者以殴杀论 诸因戏

言相殴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七 诸父亡母复纳他人

为夫即为义父若逐其子出居于外即同凡人其有所

鬬殴杀伤即以凡人鬬殴杀伤论 诸彼此有罪之人

相格致死者与杀常人同 诸职官以微故殴死齐民

者处死 诸职官受赃为民所告辄殴死告者以故杀

论 诸军官因公乗恕辄令麾下殴人杀死者杖八十

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徴烧埋银给苦主若会

赦仍殿降徴银 诸阃帅侵盗系官钱粮怒吏发其奸

辄令人殴死者以故杀论虽会大赦仍追夺不叙倍徴

烧埋银 诸局院官辄以微故殴死匠人者处死 诸

父无故以刃杀其子者杖七十七 诸子不孝父与弟

姪同谋置之死地者父不坐弟姪杖一百七 诸女已

嫁闻女有过辄杀其女者笞五十七追还元受聘财给

夫别娶 诸父有过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诸

后夫殴死前夫之子者处死 诸妻故杀妾子者杖九

十七从其夫嫁卖 诸男妇虽有过舅姑辄加残虐致

死者杖一百七 诸子不孝父杀其子因及其妇者杖

七十七妇元有粧奁之物尽归其父母 诸以细故杀

其弟者处死 诸兄以立继之子主谋杀其嫡弟者主

谋下手皆处死其田宅人口财物尽归死者妻子其子

归宗 诸弟先殴其兄兄还杀其弟即兄杀有罪之弟

不以凡人杀死论 诸因争误殴死异居弟者杖七十

七徴烧埋银之半 诸因争故杀族弟者与杀常人同

诸妹为尼与人私兄闻而諌之不从反诟詈扯捽其

兄兄杀之即兄杀有罪之妹不以凡人鬬杀论 诸兄

殴弟妻因伤而死者杖一百七徴烧埋银 诸嫂溺死

其小姑者以故杀论 诸因争殴死族兄弟之子者杖

一百七故以刃杀之者处死并徴烧埋银 诸殴死兄

弟之子而图其财者处死 诸夫妇同谋杀其兄弟之

子者皆处死 诸尊长谋殴卑幼致死者杖七十七异

居者仍徴烧埋银 诸以微过辄杀其妻者处死 诸

因夫妻反目辄药死其妻者与故杀常人同 诸妻悖

慢其舅姑其夫殴之致死者杖七十七 诸夫卧疾妻

不侍汤药又诟詈其舅姑以伤其夫之心夫殴之邂逅

致死者不坐 诸夫恶妻而爱妾辄求妻微罪而杀之

者处死 诸风闻涉疑故杀定婚妻者与杀凡人同论

诸妻以残酷殴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 诸

舅以无实之罪故杀其甥者与杀常人同论 诸因争

挟仇殴死其婿者与杀常人同 诸奴殴詈其主主殴

伤奴致死者免罪 诸故杀无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

杀之者减一等 诸殴死拟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

诸谋杀已放良奴婢者与故杀常人同 诸良人以鬬

殴杀人奴杖一百七徴烧埋银五十两 诸良人戏杀

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徴烧埋银五十两 诸奴殴死其

弟弟亦为同主奴主乞贷死者听 诸异主奴婢相犯

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结案 诸地

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徴烧埋银五十两 诸醉中

误认他人为仇人故杀致命者虽误同故 诸奴受本

主命执仇杀人者减死流逺 诸挟仇杀人会赦为首

下手者不赦为从不曽下手者免死徒一年 诸以老

病杀人者不以老病免 诸谋故杀人年七十以上并

枷禁归勘结案 诸两家之子昏暮奔还中路相迎撞

仆于地因伤致死者不坐仍徴钞五十两给苦主 诸

十五以下小儿过失杀人者免罪徴烧埋银 诸十五

以下小儿因争殴伤人致死者听赎徴烧埋银给苦主

诸瞽者殴人因伤致死杖一百七徴烧埋银给苦主

诸病风狂殴伤人致死免罪徴烧埋银 诸庸医以

针药杀人者杖一百七徴烧埋银 诸飏砖石剥隣之

果误伤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徴烧埋银 诸军士习射

招箭者不谨致被伤而死射者不坐仍徴烧埋银 诸

过误踏死小儿杖七十七徴烧埋银给苦主 诸昏夜

驰马误触人死杖七十七徴烧埋银 诸驱车走马致

伤人命者杖七十七徴烧埋银 诸昏夜行车不知有

人在地误致轹死者笞二十七徴烧埋银之半给苦主

诸幼小自相作戏误伤致死者不坐 诸戏伤人命

自愿休和者听 诸两人作戏争物一人放手一人失

势跌死放者不坐 诸以物戏惊小儿成病而死者杖

六十七追徴烧埋银五十两 诸以戏与人相逐致人

跌伤而死者其罪徒仍徴烧埋银给苦主 诸骆駞在

牧囓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骆駞给苦主 诸驿

马在野囓人而死者以其马给苦主马主别买当役

诸奴故杀其子女以诬其主者杖一百七 诸因争以

妻前夫男女溺死诬頼人者以故杀论 诸后夫置毒

饮食与前夫子女食而死者与药死常人同 诸故杀

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 诸杀人无

苦主者免徴烧埋银犯人财产人口并付其妻子仍为

民当差 诸杀有罪之人免徴烧埋银 诸图财谋故

杀人多者皆凌迟处死验各贼所杀人数于家属均徴

烧埋银 诸同居相殴而死及杀人罪未结正而死者

并不徴烧埋银 诸杀人者被杀之人或家住他所官

徴烧埋银移本籍得其家属给之 诸鬬殴杀人应徴

烧埋银而犯人贫乏不能出备并其余亲属无应徴之

人官与支给 诸致伤人命应徴烧埋银者止徴银价

中统钞一十绽 诸因争同殴死人会赦应倍徴烧埋

银者为首致命徴中统钞一十锭为从均徴一十锭

诸殴死人虽不见尸招证明白者仍徴烧埋银 诸僧

道杀人烧埋银于常住追徴 诸庸作殴伤人命徴烧

埋银不及庸作之家 诸奴殴人致死犯在主家于本

主徴烧埋银不犯在主家烧埋银无可徴者不徴于其

禁令

诸度量权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司县正官初犯罚

俸一月再犯笞二十七三犯别议仍记过名路府州县

达噜噶齐长官提调失职初犯罚俸二十日再犯别议

诸奏目及官府公文并用国字其有袭用辉和尔字

者禁之 诸但降诏㫖条画民间辄刻小本卖于市者

禁之 诸内外应佩符职官辄以符付其仆从佩服者

禁之 诸官员朝㑹服其朝服私致敬于人臣者罚

诸随朝文武百官朝贺不至者罚中统钞十贯失仪者

罚中统钞八贯 诸宰相出入辄冲犯者罪之 诸章

服惟䝉古人及宿卫之士不许服龙鳯文余并不禁谓

龙五爪三角者职官一品二品许服浑金花三品服金

荅子四品五品服云袖带襕六品七品服六花八品九

品服四花职事散官从一髙命妇一品至三品服浑金

四品五品服金荅子六品以下惟服销金并金纱荅子

首饰一品至三品许用金珠寳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珍

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环用珠玉同籍者不限亲疎期

亲虽别籍并出嫁同车舆并不得用龙鳯文一品至三

品许用间金粧饰银螭头绣带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狮

头绣带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云头素带青幔内外有

出身者满应入流见役人员服用与九品同受各投下

令㫖钧㫖有印信见任人员亦与九品同庶人惟许服

暗花纻丝丝绸绫罗毛毳不许用赭黄冒笠不得饰以

金玉鞾不得裁置花様首饰许用翠花金钗箆各一事

惟耳环许用金珠碧甸余并用银车舆黒油齐头平顶

皂幔诸色目人除行营帐外余并与庶人同职官致仕

与见任同解降者依应得品级不叙者与庶人同父祖

有官既殁年深非犯除名不叙其命妇及子孙与见任

同诸乐人工艺人等服用与庶人同凡承应粧扮之物

不拘上例皂𨽻公使人惟许服绸绢倡家出入止服皂

背不许乗坐车马应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

违者职官解见任期年后降一等叙余人笞五十七违

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赏御赐之物不在禁限 诸官员

以黄金饰甲者禁之违者甲匠同罪 诸常人鞍韂画

虎兔者听画云龙犀牛者禁之 诸段疋织造周身大

龙者禁之胸背小龙者勿禁 诸市造鞍辔箭镞鞾履

及诸杂带用金为饰者禁之 诸郡县达噜噶齐及诸

投下擅造军器者禁之 诸神庙仪仗止代以土木纸

彩用真兵器者禁之 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

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在外郡县不在禁限 诸打捕

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 诸

汉人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 诸卖军器者

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 诸民问有藏鐡尺鐡骨朶

及含刀鐡柱杖者禁之 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成

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不堪穿系御敌者笞

三十七若鎗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处死五件以上杖九

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

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

年四副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

箭三十为一副 诸岳渎祠庙辄敢触犯作践者禁之

诸伏羲娲皇尧舜禹汤后土等庙军马使臣敢沮壊

者禁之 诸名山大川寺观祠庙并前代名贤遗迹敢

拆毁者禁之 诸改寺为观改观为寺者禁之 诸祠

庙寺观模勒御寳圣㫖及诸王令㫖者禁之 诸为子

行孝辄以剜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止之 诸

民间丧𦵏以纸为屋室金银为马杂彩衣服帷帐者悉

禁之 诸坟墓以甎瓦为屋其上者禁之 诸家庙春

秋祭祀辄用公服行礼者禁之 诸民间祖宗神主称

皇字者禁之 诸小民房屋安置鵞项衔脊有鳞爪瓦

兽者笞三十七陶人二十七 诸职官居见任虽有善

政不许立碑已立而犯赃汚者毁之无治状以虚誉立

碑者毁之 诸夜禁一更三㸃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

㸃钟声动听人行违者笞二十七有官者听赎其公务

急速及疾病死丧产育之类不禁 诸有司晓钟未动

寺观辄鸣钟者禁之 诸江南之地每夜禁钟以前市

井㸃灯买卖晓钟之后人家㸃灯读书工作者并不禁

其集众祠祷者禁之 诸犯夜拒捕斮伤徼巡者杖一

百七 诸城郭人民隣甲相保门置水瓮积水常盈家

设火具每物须备大风时作则传呼以徇于路有司不

时㸃视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 诸遗火延烧系官

房舍杖七十七延烧民房舍笞五十七因致伤人命者

杖八十七所毁房舍财畜公私俱免徴偿烧自已房舍

者笞二十七止坐失火之人 诸煎盐草地辄纵野火

延烧者杖八十七因致阙用者奏取圣裁隣接管民官

专一闗防禁治 诸纵火围猎延烧民房舍钱谷者㫁

罪勒偿偿未尽而会赦者免徴 诸故烧太子诸王房

舍者处死 诸故烧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无问

舍宇大小财物多寡比同强盗免刺杖一百七徒三年

因伤人命同杀人其无人居止空房并损壊财物及田

塲积聚之物同窃盗免刺计赃㫁罪因盗取财物者同

强盗刺㫁并追赔所烧物价伤人命者仍徴烧埋银再

犯者决配役满徒千里之外 诸挟仇放火随时扑灭

不曽延烧者比强盗不曽伤人不得财杖七十七徒一

年半免刺虽亲属相犯比同常人 诸每月朔望二弦

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 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

杀十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五日 诸每岁

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羊者禁之 诸宴会虽达

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与众

验而后杀之 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七徴钞二十五两

付告人充赏两隣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头目失

觉察者笞五十七有见杀不告因胁取钱物者杖七十

七若老病不任用者从有司辨验方许宰杀已病死者

申验开剥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须投税货卖

违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严者纠之 诸私宰官马

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八十七 诸助力私宰马牛者

减正犯人二等论罪 诸牛马驴骡死而筋角不尽实

输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以上四十七十副以

上杖六十七仍徴所犯物价付告人充赏 诸毁伤体

肤以行丐于市者禁之 诸城郭内外放鸽带钤者禁

之 诸诸王驸马及诸权贵豪右侵占山塲阻民樵采

者罪之 诸关讥不严受财故纵者罪之 诸江河津

渡或明知潮信已到及风涛将起贪索渡钱淹延不渡

以致中流覆溺伤害人命者为首处死为从减一等

诸弃俗出家不从有司体覆辄度人僧道者其师笞五

十七受度者四十七发元籍 诸以白衣善友为名聚

众结社者禁之 诸色目僧尼女冠辄入民家强行抄

化者禁之 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

从者各以轻重论刑 诸以非理迎赛祈祷惑众乱民

者禁之 诸俗人集众鸣铙作佛事者禁之 诸军官

鸠财聚众张设仪卫鸣锣击鼔迎赛神社以为民倡者

笞五十七其副二十七并记过 诸隂阳家天文图谶

应禁之书敢私藏者罪之 诸隂阳家伪造图谶释老

家私撰经文凡以邪说左道诬民惑众者禁之违者重

罪之在寺观者罪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 诸

妄言禁书者徒 诸隂阳家者流辄为人燃灯祭星蛊

惑人心者禁之 诸妄言星变灾祥杖一百七 诸隂

阳法师辄入诸王公主驸马家者禁之 诸以隂阳相

法书符呪水凡异端之术惑乱人听希求仕进者禁之

违者罪之 诸写匿名文书所言重者处死轻者流没

其妻子与捕获人充赏事主自获者不赏 诸写匿名

文字讦人私罪不涉官事者杖七十七 诸投匿名文

字于人家胁取钱物者杖八十七发元籍 诸见匿名

文书非随时败获者即与烧毁辄以闻官者减犯人二

等论罪凡匿名文字其言不及官府止欲讦人罪者如

所讦论 诸民间子弟不务生业辄于城市坊镇演唱

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谑者并禁之 诸弄禽蛇傀儡

藏擫撇钹倒花钱撃鱼鼓惑人集众以卖伪药者禁之

违者重罪之 诸弃本逐末习用角觝之戏学攻刺之

术者师弟子并杖七十七 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

诸赌博钱物杖七十七钱物没官有官者罢见任期

年后杂职内叙开张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

年应捕故纵笞四十七受财者同罪有司纵令攀指十

人及在前同赌人罪及官吏赌饮食者不坐 诸赌博

钱物同赌之人自首者勿论 诸赌博因事发露追到

摊塲赌具赃证明白者即以本法科论不以展转攀指

革拨 诸故纵牛马食践田禾者禁之 诸所在镇守

䝉古汉军各立营所无故辄入人家求索酒食及纵头

疋食践田禾桑果罪及主将 诸藩王无都省文书辄

于各处徴收差发强取饮食草料为民害者禁之 诸

有虎豹为害之处有司严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方捕

之其有不应捕之人自能设机捕获者皮肉不须纳官

就以充赏 诸职官违例放鹰追夺当日所服用鞍马

衣物没官 诸所拨各官围猎山塲并毋禁民樵采违

者治之 诸年谷不登人民愁困诸王达官应出围猎

者并禁治之 诸田禾未收毋纵围猎于迤北不耕种

之地围猎者听 诸军人受财伪造火印将所管官马

盗换与人者杖九十七追赃没官 诸年谷不登百姓

饥乏遇禁地野兽搏而食之者毋辄没入 诸打捕鹰

坊官以合进御膳野物卖价自私者计赃以枉法论除

名不叙 诸舟车之靡器服之竒方面大臣非锡贡不

得擅进 诸拉木伊克人口到监即移所称籍贯召主

识认半年之上无主识认者匹配为户付有司当差残

疾老病给文引而纵遣之头匹有主识认者徴还已用

草料价钱然后给主无主则籍其毛齿而收养之 诸

拉木伊克奴婢私相配合虽生育子女有主识认者各

归其主无主者官与收系 诸隠藏拉木伊克鹰犬者

笞三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其收拾拉木伊克鹰犬之人

因以为民害者罪之 诸锄获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内

者与地主中分在官地内者一半纳官在已地内者即

同业主得古器珍寳之物者闻官进献约量给价若有

诈伪隠匿㫁罪追没 诸监临官辄举贷于民者取与

俱罪之 诸称贷钱谷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息有辄

取赢于人或转换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

人子女以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偿多取之息其本息

没官 诸典质不设正库不立信帖违例取息者禁之

诸闗厢店户居停客旅非所知识必问其所奉官府

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违者罪之 诸官户行钱

商船辄䜿旗号置弓箭锣鼓揭钱主衙门职名往来江

河者禁之 诸经商或因事出外必从有司㑹问隣保

出给文引违者究治 诸投下并其余有印信衙门并

不得滥给文引 诸有毒之药非医人辄相卖买致伤

人命者买者卖者皆处死不曽伤人者各杖六十七仍

追至元钞一百两与告人充赏不通医术制合伪药于

市井货卖者禁之 诸下海使臣及舶商辄以中国生

口寳货戎器马匹遗外番者从亷访司察之 诸商贾

收买金银下番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海滨豪民辄与

番商交通贸易铜钱下海者杖一百七 诸娼妓之家

所生男女每季不过次月十日会其数以上于中书省

有未生堕其胎已生辄残其命者禁之 诸娼妓之家

辄买良人为娼而有司不审滥给公据税务无凭辄与

印税并严禁之违者痛绳之

杂犯

诸鬬争折辨辄提大名字者罪之 诸职官因公失口

乱言者笞二十七 诸快意中或酒后及害风狂疾失

口乱言别无情理者免罪 诸恶少无赖结聚朋党陵

轹善良故因鬬争相与罗织者与木偶连锁巡行街衢

得后犯人代之然后决遣 诸恶少白昼持刀剑于都

市中欲杀本部官长者杖九十七 诸无赖军人辄受

财殴人因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红泥粉壁识过其门

免徒 诸先作过犯曽经红泥粉壁后犯未应迁徙者

于元置红泥粉壁添录过名 诸豪右权移官府威行

乡井淫暴贪虐累犯不悛者徙逺恶之地屯种 诸频

犯过恶累㫁不改者流逺 诸凶人残害良善强将男

子去势绝灭人后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流逺 诸贵

势之家奴𨽻有犯辄私置鐡枷钉项禁锢及擅刺其面

者禁之 诸获逃奴辄刺面劓鼻非理残苦者禁之

诸无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 诸啰哩回回为民害

者从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诸失盗捕盗官不立限捕盗却令他户陪偿事主财物

者罚俸两月仍立限追捕 诸强盗杀人三限不获会

赦捕盗官合得罪罚革拨仍令捕盗任满不获解由内

通行开写依例黜降 诸他境盗入境逃藏捕盗官辄

分彼疆此界不即捕捉者笞四十七解职别叙记过

诸己㫁流囚在禁未发反狱殴伤禁子已逃复获者处

死未出境者杖一百七发已拟流所 诸发解囚徒经

过州县止宿不寄收牢房辄于逆旅监系以致脱监在

逃者长押官笞二十七还役防送官四十七记过 诸

囚徒反狱而逃主守减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减主守

四等随时捉获及半以上者罚俸一月 诸奴婢背主

而逃杖七十七诱引窝藏者六十七隣人社长坊里正

知不首捕者笞三十七关讥应捕人受赃脱放者以枉

法论寺观军营势家影蔽及投下冒收为户者依藏匿

论自首者免罪 诸告获逃奴者于所将财物内三分

取一付告获人充赏 诸逃奴拒捕不曽致伤人命者

杖一百七

恤刑

诸狱囚必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毋或㕘杂司狱致其慎

狱卒去其虐提牢官尽其诚 诸在禁囚徒无亲属供

给或有亲属而贫不能给者日给仓米一升三升之中

给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油炭席荐之属各以时具其

饥寒而衣粮不继疾患而医疗不时致非理死损者坐

有司罪 诸各处司狱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

诸路府州县但停囚去处于䑕耗粮内放支囚粮 诸

在禁无家属囚徒岁十二月至于正月给羊皮为披盖

袴袜及薪草为暖匣熏炕之用 诸狱讼有必听候归

对之人召保知在如无保识有司给粮养济勿寄养于

民家 诸流囚在路有司日给米一升有疾命良医治

之疾愈随时发遣 诸狱医囚之司命必试而后用之

若有弗称坐掌医及提调官之罪 诸狱囚病至二分

申报渐増至九分为死证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误伤

人命者究之 诸狱囚有病主司验实给医药病重者

去枷锁杻听家人入侍职事散官五品以上听二人入

侍犯恶逆以上及强盗至死奴婢杀主者给医药而已

诸有司在禁囚徒饥寒衣食不时病不督医看候不

脱枷杻不令亲人入侍一岁之内死至十人以上者正

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还职首领官四十七罢职别

叙记过 诸孕妇有罪产后百日决遣临产之月听令

召保产后二十日复追入禁无保及犯死罪者产时令

妇人入侍 诸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

者许陈情奏裁 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

废残疾罚赎者毎笞杖一罚中统钞一贯 诸疑狱在

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释免

平反

诸官吏平反寃狱应赏者从有司保勘亷访司体覆而

后议之其有冒滥不实者罪及保勘体覆官吏 诸路

府军民长官因收捕反叛辄罗织平民强奸室女杀虏

人口财产并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寃正犯人

之罪归其俘虏活其死命者于本官上优升一等迁用

凡职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升等同 诸职官能平

反寃狱一起之上与减一资 诸路府曹吏能平反寃

狱者于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补用

元史巻一百五

#+PROPERTY: JUAN 卷一百五考证

元史巻一百五考证

刑法志四诸子冒亡父官居职任事者杖七十七 按

原刻脱亡字今据至正条格増

刑法志四一品至三品许用间金粧饰银螭头绣带青

幔 按三品原刻讹二品今据永乐大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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