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03
钦定四库全书
元史卷一百三
明翰林学士亚中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宋濓等修
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职制下
诸职官户在军籍管军官辄追逮其身者禁之 诸中
外大小军官不能以法抚循军人而又害之者从监察
御史㢘访司纠察之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帅府官无故
以军官自卫者亦如之 诸军官不法各处宪司就问
之枢府不得委官同问 诸管军官辄以所佩金银符
充典质者笞五十七降散官一等受质者减二等 诸
军官犯赃应罢职殿降者上所佩符再叙日给之 诸
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千户减万户之半弹压减千
户之半过是数者坐罪 诸军官驱役军人致死非命
者量事断罪并罢职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管军官擅
放正军及分受雇役钱者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诸管
军官吏尅除军人衣粮盐菜钱并全未给散会赦尅除
已招者追给未招者免征未给散者给散其私役军人
官牛带种官地并管民官占种官地所收子粒已招者
追没未招者免徴 诸军官役其出征军人家属又借
之钱而多取息者并坐之 诸军官辄纵军人诬民以
罪吓取钱物而分赃自厚者计赃科罪除名不叙 诸
民间失火镇守军官坐视不救而反纵军剽掠者从台
宪官纠之 诸军官辄断民讼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
军官挟仇犯分辄持刃欲杀连帅者杖六十七解职别
叙 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 诸投下杂职
犯赃罪者罢之不以常调殿降论 诸投下妄称上㫖
影占民站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者杖七十七没其家
财之半所占民杖一百七还元籍 诸王傅文卷监察
御史考阅与有司同 诸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
则会㑹毕从㢘访司考阅之 诸投下轻重囚徒并从
㢘访司审录 诸藩邸事务大者奏裁小者移中书擅
以教令行者禁之 诸仓庾官吏与府州司县官吏人
等以百姓合纳税粮通同揽纳接受折价飞钞者十石
以上各刺面杖一百七十石以下九十七官吏除名不
叙退闲官吏豪势富户行铺人等违犯者十石之上杖
九十七十石之下八十七其铺粮官吏知情分受笞五
十七除名不叙有失觉察者监临部粮官吏二十七府
州总部粮官吏一十七若能捕获犯人者与免本罪若
仓官人吏等盗粜官粮与揽纳飞钞同论知情籴买十
石以上杖一百七十石之下九十七其漕运官吏有失
觉察者验粮数多寡治罪其盗粜粮价结揽飞钞追征
没官正粮于仓官并结揽籴买人均征还官 诸仓库
官吏人等盗所主守钱粮一贯以下决五十七至十贯
杖六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一年每三
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三年三百贯处死计赃以
至元钞为则诸物以当时价估折计之 诸仓库官知
库子攒典斗脚人等侵盗移易官物匿不举发者与犯
人同罪失觉察者减犯人罪四等 诸仓库钱粮出纳
所设首领官及提举监支纳以下攒典合千人以上互
相觉察若有违法短少一体均陪任内收支钱粮正收
倒除皆完方许给由 诸典守钞库官巳倒昏钞不用
退印笞五十七解见任提调官失计㸃笞一十七并记
过名 诸钞库官辄以自已昬钞诡名倒换者笞三十
七记过 诸平准行用库倒换昏钞多取工墨钱库官
知而不曽分赃者减一等并解职别叙主谋又受赃者
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诸白纸坊典守官私受桑楮皮
折价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叙仍追赃收买本色还
官 诸京仓受粮部官董之外仓收粮州县长官董之
收不如法致腐败者按治官通究之 诸仓官委任亲
属为家丁致盗粜官粮者笞五十七解职殿叙同僚相
容隠四十七解职 诸仓官辄翻钉官斛多收民租主
谋者笞五十七同僚初不知情既知而不能改正者三
十七并解职别叙 诸京师毎日散粜官米人止一斗
权豪势要及有禄之家辄籴买者笞二十七追中统钞
二十五贯付告人充赏 诸官局造作典守辄尅除材
料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诸运司办课官取受
事发办课毕日追问受代离职者就问之 诸盐场官
勘问犯人致死者从转运司差官摄其职发犯人归有
司 诸税务官辄以民到务文契枉作匿税私其罚钱
者以枉法论除名不叙 诸财赋总管淘金提举司存
虽有䕶持制书事应纠劾者监察御史亷访司准法行
之 诸守库藏军官夜不直宿致有盗者笞二十七还
职捕盗不获者围宿军官军人追陪所失物货俟获盗
征赃给还若遇强劫军官军人力所不及者不在追断
之限 诸杂造局院辄与诸人带造军器者禁之 诸
两浙财赋府𨽻徽政者掌治钱榖造作岁终报成以次
年正月至于二月从亷访司稽其文书违者纠之 诸
有司桥梁不修道涂不治虽修治而不牢强者按治及
监临官究治之 诸有司不以时修筑隄防霖雨既降
水潦并至漂民庐舎溺民妻子为民害者本郡官吏各
罚俸一月县官各笞二十七典史各一十七并记过名
诸漕运官辄拘括水陆舟车阻滞商旅者禁之 诸
漕运官辄受赃纵水手人等以稻糠盗换官粮者以枉
法计赃论罪除名不叙 诸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所辖
千户已下有罪万户问之万户有罪行省问之徇情者
监察御史亷访司察之漕事毕然后㢘访司考其案牍
诸海道运粮船户盗粜官粮诈称遭风覆没者计赃
刺断虽㑹赦仍刺之 诸使臣行李托克托和斯及驿
吏辄搜检者禁之 诸使臣行槖过重压损驿马托克
托和斯与使臣交赠为好不以法称盘者笞二十七记
过 诸急递铺辄开所递实封文书妄入无名文字者
笞五十七 诸急递铺每上下半月府州判官县主簿
亲临捡视所递文字但有稽违磨擦沉匿铺司铺兵即
验事重轻论罪各路正官一员总之㢘访司察之其有
弗职亲临官初犯笞一十七再犯加一等三犯呈省别
议总提调官减亲临官一等每季具申上司有无稽违
仍于各官任满日解由开冩而黜陟之 诸使臣辄骑
壊驹马者取与各笞五十七及以车易马者俱坐之
诸公主下嫁迎送往还并不得由传置 诸使臣在城
辄骑占驿马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驿使在路夺回马
易所乘马驰至死者偿其直若以私事故选良马驰至
死者笞二十七仍偿其直 诸使臣多取分例笞一十
七追所多还官记过使还人员除军情急务外日不过
三驿驿官仍于闗文标冩起止程期违者各笞二十七
再犯罢役 诸乘驿使臣或枉道营私横索祗待或访
旧逸游饿损马乘并申闻断治 诸使臣枉道驰驿者
笞五十七托克托和斯擅依随给驿者依例科罚诸
驿使诈改公牒多起马者杖八十七其部押官马辄夹带
私马多取草料者并没入其私马 诸朝廷军情大事
奉㫖遣使者佩以金字圆符给驿其余小事止用御寳
圣㫖诸王公主驸马亦为军情急务遣使者佩以银字
圆符给驿其余止用御寳圣㫖若滥给者从台宪纠察
之 诸髙丽使臣所带徒从来则俱来去则俱去辄留
中路郡邑买卖者禁之易马出界者禁之 诸出使官
员所至輙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辄相邀请并从风宪纠
察 诸使臣所过州县无故不得入城有故入城者止
于公馆安宿辄宿于官民之家者从风宪纠之 诸遣
使开读诏书所过州郡就便开读者听非所经由而辄
往者禁之若本宗事须亲往者不在此限 诸使臣所
至之处有亲戚故旧礼应追往者听 诸受命出使还
匿给驿文字符节及锡贡之物久不进者杖六十七记
过 诸进表使臣五日外不还职托故稽留他有营者
止所给驿籍其姓名罢黜之 诸出使郡国使事之外
毋有所与有必须上闻者实封以闻 诸衔命出使辄
将有司刑囚审断者罪之 诸奉使循行郡县有告亷
访司官不法者若其人尝为风宪所黜罢则与监察
御史杂问之余听专问 诸官吏公差辄受人赆行礼
物者随事论罪官还职吏发隣道贴补 诸捕盗境内
若失过盗贼却获他境盗贼许令功过相补如获他境
强盗或伪造寳钞二起各准境内强盗一起无强者准
窃盗二起如获窃盗准亦如之如境内无失但获强窃
盗贼依例理赏若应捕之人及事主等告指捕获者不
赏 诸捕盗官不得差遣违者台宪官纠之 诸捕盗
官任内失过盗贼除获别境盗准折外三限不获强盗
三起窃盗五起各笞一十七强盗五起窃盗十起各笞
二十七强盗十起窃盗十五起各笞三十七镇守军官
一体捕限者同罪亲民提控捕盗减罪二等其限内获
贼及半者免罪若诸人获盗应赏者赏之 诸南北兵
马司职在廵警非违捕逐盗贼辄理民讼者禁之 诸
南北兵马司罪囚八十七以下决遣应刺配者就刺配
之 诸各路在城录事录判分番巡捕若有失盗止坐
巡捕官 诸职官非应捕之人告获反贼者升二等用
诸告获强盗每名官给赏钱至元钞五十贯窃盗二
十五贯亲获者倍之获强盗至五人与一官 诸捕获
弑逆凶徒比获强盗给赏 诸随处镇守军官军人亲
获强窃盗贼者减半给赏 诸郡城失盗一年不获者
勒巡军陪偿所盗财物其敢差占巡军者禁之 诸捕
盗官捕获强窃盗贼不即牒发淹禁死亡者杖七十七
罢职 诸盗牛马悔过放还者以窃盗已行不得财论
不征倍赃赏钱有司辄以常盗刺断者以刑名违错科
罚 诸捕盗官辄受人递至匿名文字枉勘平人为盗
致囚死狱中者杖九十七罢职不叙正问官六十七降
先职二等叙首领官笞四十七注邉逺一任承吏杖六
十七罢役不叙主意写匿名文书者杖一百七流逺递
送匿名文书者减二等受命主事递送者减三等 诸
捕盗官搜捕逆贼辄将平人审问踪迹乗怒殴之邂逅
致死者杖六十七解职别叙记过征烧埋银给苦主
诸捕盗官受财故纵贼囚者与犯人同罪已败获者徒
杖并减一等 诸父有罪不坐其子兄有罪不坐其弟
诸大宗正府理断人命重事必以汉字立案牍以公
文移宪台然后监察御史审覆之 诸有司非法用刑
者重罪之已杀之人辄脔割其肉而去者禁之违者重
罪之 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
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
酷之刑者悉禁止之 诸鞫问罪囚除朝省委问大狱
外不得寅夜问事㢘访司察之 诸各路推官专掌推
鞫刑狱平反寃滞董理州县刑名之事其余庶务毋有
所与按治官岁录其殿最秩满则上其事而黜陟之凡
推官若受差不闻上司辄离职者亦坐罪 诸处断重
囚虽叛逆必令台宪审录而后斩于市曹 诸内外囚
禁从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亷访司以时审录轻者断
遣重者结案其有寃滞就纠察之 诸正䝉古人除犯
死罪监禁依常法有司毋得拷掠仍日给饮食犯真奸
盗者解束带佩囊散收余犯轻重者以理对证有司勿
执拘之逃逸者监收 诸奏决天下囚值上怒勿辄奏
上欲有所诛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 诸有司因公依
理决罚邂逅身死者不坐 诸累过不悛年七十以上
应罚赎者仍减等科决 诸犯罪二罪俱发以重者论
罪等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
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诸职官辄以
微故乗怒不取招词断决人邂逅致死人诱苦主焚瘗
其尸者笞五十七解职别叙记过 诸鞫狱辄以私怨
暴怒去衣鞭背者禁之 诸鞫问囚徒重事须加拷讯
者长贰僚佐㑹议立案然后行之违者重加其罪 诸
弓兵祗候狱卒辄殴死罪囚者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减
一等均征烧埋银给苦主其枉死应征倍赃者免征
诸有司辄收禁无罪之人者正官并笞一十七记过无
招枉禁致自缢而死者笞三十七期年后叙 诸有司
辄将无辜枉禁瘐死者解职降先品一等叙 诸有司
承告被盗辄将警迹人非理枉勘身死却获正贼者正
问官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职一等叙首领官及
承吏各五十七罢役不叙均征烧埋银给苦主通记过
名 诸有司受财故纵正贼诬执非罪非法拷讯连逮
妻子衔寃赴狱事未晓白身已就死正官杖一百七除
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杂职叙仍均征烧埋银 诸有
司故入人罪若未决者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减一等
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以减等论 诸故
出人之罪应全科而未决放者从减等论仍记过 诸
失入人之罪者减三等失出人罪者减五等未决放者
又减一等并记过 诸有司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
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记过正犯人追禁结案
诸有司辄将革前杂犯承问断遣者以故入论 诸监
临挟仇违法枉断所监临职官者抵罪不叙 诸审囚
官强愎自用辄将䝉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将已
刺字去之 诸为盗并从有司归问各投下辄擅断遣
者坐罪 诸鬬殴杀人无轻重并结案上省部详谳有
司辄任情擅断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
叙 诸禁囚因械梏不严致反狱者直日押狱杖九十
七狱卒各七十七司狱及提牢官皆坐罪百日内全获
者不坐 诸罪在大恶官吏受赃纵令私和者罢之
诸司狱受财纵犯奸囚人在禁疎枷饮酒者以枉法科
罪除名 诸流囚强盗持仗不曾伤人但得财若得财
至二十贯为从不持仗不曾伤人得财四十贯为从及
窃盗割车剜房伤事主为从不曾伤事主但曾得财不
曾得财内有旧贼初犯齐喇司盗駞马牛为从畧卖良
人为奴婢一人诈雕都省行省印套画省官押字动支
钱粮干碍选法或妄造妖言犯上并杖一百七流尼鲁
罕初犯盗駞马牛为首及盗财三百贯以上盗财十贯
以下经断再犯发塜开棺伤尸内应流者挑剜裨凑寳
钞以真作伪再犯知情买使伪钞三犯并杖一百七发
肇州屯种 诸犯罪流逺逃归再获仍流若中路遭乱
而逃不再犯及已老病并㑹赦者释之 诸流囚居役
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节并勿给假 诸配役囚徒遇
闰月通理之 诸应徒流未行㑹赦者释之已行未至
㑹赦者亦释之 诸囚徒配役役所停罢者㑹赦免放
诸有罪奉㫖流逺虽㑹赦非奏请不得放还 诸徒
罪昼则带镣居役夜则入囚牢房其流罪发各处屯种
者止令监临关防屯种 诸流逺囚徒惟女直髙丽二
族流湖广余并流尼鲁罕及取海青之地 诸徒流无
配役之所者发盐司居役 诸主守失囚者减囚罪三
等长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视提牢官减主守罪四等
既断还职 诸大小刑狱应监系之人并送司狱司分
轻重监收 诸掌刑狱辄纵囚徒在禁饮博及带刀刃
纸笔阴阳文字入禁者罪之 诸狱具枷长五尺以上
六尺以下濶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
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干木为之长
濶轻重各刻志其上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
三寸厚一寸鎻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环重
三斤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罪五十七
以下用之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罪六
十七以上用之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
厘长三尺五寸并刋削节目无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
者并用小头其决笞及杖者臋受拷讯者臋若股分受
务令均停 诸郡县佐贰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
一亲临㸃视其有枉禁及淹延者即举问月终则具囚
数牒次官其在上都囚禁从留守司提之 诸南北兵
马司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牍兼掌囚禁 诸盐
运司监收盐徒每月佐贰官分番董视与有司同 诸
内郡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
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雠杀者坐以叛逆之
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妄听者以
枉法论 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
次保勘升官其有勲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至帅府辄
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
祭令
诸国家有事郊庙凡献官及百执事之人受誓戒之后
散齐宿于正寝致齐宿于祀所散齐日治事如故不吊
丧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杀文字不决罚罪人不与秽
恶事致齐日惟祀事得行余悉禁之 诸岳镇名山国
家之所秩祀小民辄僭礼犯义以祈祷䙝渎者禁之
诸五岳四渎五镇国家秩祀有常诸王公主驸马辄遣
人降香致祭者禁之 诸郡县宣圣庙凡官员使臣军
马辄敢馆谷于内有司辄敢听讼宴饮于内工官辄敢
营造于内并行禁之诸书院同 诸毎月朔望郡县长
吏率其叅佐僚属诣孔子庙拜谒礼毕从学官升堂讲
说其乡村市镇亦择有学问徳行可为师长者于农隙
之时以教导民其有视为迂缓而不务者纠之
学规
诸䝉古汉人国子监学官任内验其教养出格生员多
寡以为升迁博士教授有阙从监察御史举之其不称
职者黜之坐及元举之官 诸国子生悖慢师长及行
礼失仪言行不谨讲诵不熟功课不办无故废学有故
不告辄出告假违限执事失悮忿戾鬬争并委正录纠
举除悖慢师长别议叙者初犯戒谕再犯三犯酌量责
罚其厨人仆夫门子常切在学供给使令违者就便决
责 诸国学居首善之地六馆诸生以次升齐毋或躐
等其有未应升而求升及曽犯学规者轻者降之重者
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监察御史纠之 诸国子监私
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初犯罚
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已补髙等生员其有违戾
规矩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并从学正录纠举正录
知见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在学生员岁终实厯坐斋
不满半周岁者并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告假不用凖算
学录岁终通行考较汉人生贠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
肯笃勤者勒令出学 诸奎章阁授经郎生贠每月朔
望上弦下弦给假四日当入宿衞者给假三日余有故
须请假者于授经郎禀说附厯给假无故不入学第一
次罚当日㑹食第二次于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第
三次于学士院及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三次不改
奏闻惩戒黜退 诸随路学校计其钱粮多寡养育生
徒提调正官时一诣学督视必使课讲有程训迪有法
赏勤罚隋作成人材其学政不举者究之 诸教官在
任侵盗钱粮荒废庙宇教养无实行止不臧有忝师席
从亷访司纠之任满有司辄朦胧给由者究之 诸赡
学田土学官职吏或卖熟为荒减额收租或受财纵令
豪右占佃䧟没兼并及巧名冒支者提调官究之 诸
贫寒老病之士必为众所尊敬者保申本路体覆无异
下本学养赡仍移亷访司察之但有冒滥从提调官改
正 诸各处学校为讲习作养之地有司辄侵借其钱
粮者禁之教官不称职者亷访司纠之 诸在任及已
代教官辄㩦家入学䙝渎居止者从亷访司纠之 诸
各路医学大小生员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及在学
而训诲无法课讲卤莽苟应故事者教授正录提调官
罚俸有差 诸医人于十三科内不能精通一科者不
得行医太医院不精加考试辄以私妄举充随朝太医
及内外郡县医官内外郡县医学不依法考试辄纵人
行医者并从监察御史亷访司察之
军律
诸军官离职屯军离营行军离其部伍者皆有罪 诸
军官不得擅离部署赴阙言事有必合言者实封附递
以闻 诸随处军马有久逺营屯或时暂经过并从官
给粮食辄妨扰农民阻滞客旅者禁之 诸临阵先退
者处死 诸统军捕逐寇盗分守要害约相为声援稽
留失期致杀死将士仍不即追袭者处死虽㑹赦罢职
不叙 诸军民官镇守邉陲帅兵击贼纪律无统变易
号令背约失期形分势格致令破军杀将或未战逃归
或弃城退走复能建招徕之功者减其罪无功者各以
其罪罪之 诸防戍军人于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犯
者处死若科定出征逃匿者斩以徇 诸军户贫乏已
经存恤而复逃者杖八十七发遣当军隠藏者减二等
两隣知而不首者又减隠藏罪二等 诸军户告乏求
替者从有司覆实之其诈妄者亷访司究之 诸各衞
扈从汉军每户选练习壮丁一人常充仍于贴户内选
两人轮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换者自万户及千百户
相视所换之可用然后用之百户千戸万户私换者验
名数多寡论罪解降 诸管军官吏受钱代替军空名
者验入已钱数以枉法科论除名令兄弟子姪驱丁代
替者验名数多寡论罪解降 诸军马征伐掳掠良民
凶徒射利畧卖人口或自贼杀或以病亡弃尸道路暴
骸沟壑者严行禁止
户婚
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
之 诸系官当差人户非奉朝省文字辄投充诸王及
各投下给使者论罪 诸僧道还俗兄弟析居奴放为
良未入于籍者应诸王诸子公主驸马毋拘藏之民有
敢隠藏者罪之 诸庶民有妄以漏籍户及土田于诸
王公主驸马呈献者论罪诸投下辄滥收者亦罪之
诸官吏占人戸供给私用者治罪 诸有司治赋歛急
致贫民鬻男女为输者追还所鬻男女而正有司罪价
勿偿 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首者为
奴即以为良有司失举者罪之 诸民戸流移所在有
司起遣复业辄以拉木伊克人收之者禁之 诸鳏寡
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飬济院收飬应收飬而不收飬
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纠察之 诸被
灾流民有司招谕复业其年深不能复业及失所在者
蠲其赋辄抑民包纳者从台宪纠之 诸年谷不熟人
民转徙所至既经赈济复聚党持仗剽刼财物殴伤平
民者除孤老残疾不能自赡任便居住有司依前存养
其余有子弟者验其家口计程逺近支与行粮次第押
还元籍沿路复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断遣
诸䝉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军前所俘人口留家者为
奴婢居外附籍者即为良民已居外复认为奴婢者没
入其家财 诸收捕叛乱军人掠取生口并从按治官
及军民官一同审阅实为贼党妻属者给公据付之无
公据者以掠良民之罪罪之 诸群盗降附以所刼掠
男女充收捕官馈献者勿受仍还为民无亲属可收系
者使男女相配听为民其留贼所者悉纵之 诸收到
被掠妇人忘其乡里并无亲属可归者有司与之嫁聘
所得聘财与资粧束 诸军民官辄隠藏降附人民不
令复业者罪之 诸籍没人口元主私典卖者追收入
官徴价还主 诸投下官员招占己籍系官民匠户计
者没其家财所占户归本籍 诸投下所籍户令出五
户丝余悉勿与其有横歛于民从宪台究之 诸愿弃
俗出家为僧道若本户丁多差役不阙及有兄弟足以
侍养父母者于本籍有司陈请保勘申路给据簪剃违
者断罪归俗 诸河西僧人有妻子者当差发税粮铺
马次舎与庶民同其无妻子者蠲除之 诸父母在分
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
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
其罪亲族亦贫不能给者许养济院收录 诸典卖田
宅从有司给据立契买主卖主随时赴有司推收税粮
若买主权豪官吏阿狥不即过割止令卖主纳税或为
分派别戸包纳或为立诡名但受分文之赃笞五十七
仍于买主名下验元价追征以半没官半付告者首领
官及所掌吏断罪罢役 诸典卖田宅须从尊长书押
给据立帐厯问有服房亲及隣人典主不愿交易者限
十日批退违限不批退者笞一十七愿者限十五日议
价立契成交违限不酬价者笞二十七任便交易亲隣
典主故相邀阻需求书字钱物者笞二十七业主虚张
髙价不相由问成交者笞三十七仍听亲隣典主百日
收赎限外不得争诉业主欺昧故不交业者笞四十七
亲隣典主在他所者百里之外不在由问之限若违例
事觉有司不以理听者者监察御史亷访司纠之 诸
军官军人不归营屯到任官员不归官舎往来使臣不
归馆驿辄于民家居止为民害者行省行台起遣究治
到任官无官舎出私钱僦居者听 诸造谋以已卖田
宅诬买主占夺胁取钱物者计赃论罪仍红泥粉壁书
过于门 诸㛰田诉讼必于本年结绝已经务停而不
结绝者从亷访司及本管上司正官吏之罪累经务停
而不结绝者即与归结不在务停之限违者罪亦如之
其所争田内租入纳税之外并从有司收贮断后随田
给付 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
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 诸受钱
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 诸受财
嫁卖妻妾及过房弟妹者禁 诸乞养过房男女者听
转卖为奴婢者禁之奴婢过房良民者禁之 诸守宰
抑取部民男女为奴婢者杖七十七期年后降二等杂
职叙 诸妄认良人为奴非理残虐者杖八十七有官
者罢之 诸诉良得实给据居住候元籍亲属收领无
亲属者听令自便 诸奴婢背主在逃杖七十七 诸
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 诸嫁娶之家
饮食宴好求足成礼以华侈相尚暮夜不休者禁之
诸男女婚姻媒氏违例多索聘财及多取媒利者谕众
决遣 诸女子已许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应没
入者若其夫为盗及犯流逺者皆听改嫁已成婚有子
其夫虽为盗受罪勿改嫁 诸男女既定婚其女犯奸
事觉夫家欲弃则追还聘财不弃则减半成婚若夫家
辄诡以风闻奸事恐胁成亲者笞五十七离之 诸遭
父母丧忘哀拜灵成婚者杖八十七离之有官者罢之
仍没其聘财妇人不坐 诸服内定婚各减服内成亲
罪二等仍离之聘财没官 诸有女许嫁已报书及有
私约或已受聘财而辄悔者笞三十七更许他人者笞
四十七已成婚者五十七后娶知情者减一等女归前
夫男家悔者不坐不追聘财五年无故不娶者有司给
据改嫁 诸有女纳婿复逐婿纳他人为婿者杖六十
七后婿同其罪女归前夫聘财没官 诸职官娶娼为
妻者笞五十七解职离之 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
四十七离之在官者解职记过不追聘财 诸先通奸
被断复娶以为妻妾者虽有所生男女犹离之 诸转
嫁已归未成婚男妇者杖六十七妇归宗聘财没官
诸受财以妻转嫁者杖六十七追还聘财娶者不知情
不坐妇人归宗 诸以书币娶人女为妾复受财转嫁
他人者笞五十七聘财没官妾归宗有官者罪之 诸
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离之僧道还俗为民聘财
没官 诸典卖佃户者禁佃户嫁娶从其父母 诸兄
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虽出首仍坐主婚
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 诸居父母䘮奸收庶母者各
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 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
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 诸姑表兄弟嫂叔不
相收收者以奸论 诸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
者处死 诸为子辄以亡父之妾与人人辄受而私之
与者杖七十七受者笞五十七 诸受财强嫁所监临
妻以枉法论杖七十七除名追财没官妻还前夫 诸
良家女愿与人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娶良家女为妻以
为奴婢卖之者即改正为良卖主买主同罪价没官
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
不追聘财 诸逃奴有女嫁为良人妻已有男女而本
主觉察者追其聘财归本主妇人不离 诸弃妻已归
宗改嫁者从其后夫 诸弃妻改嫁后夫亡复纳以为
妻者离之 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
之和离者不坐 诸出妻妾须约以书契聴其改嫁以
手模为徴者禁之 诸妇人背夫弃舅姑出家为尼者
杖六十七还其夫 诸卖买良人为娼卖主买主同罪
妇还为良价钱半没官半付告者或妇人自陈或因事
发觉全没入之良家妇犯奸为夫所弃或娼优亲属愿
为娼者聴 诸娼女孕勒令堕胎者犯人坐罪娼放为
良 诸勒妻妾为娼者杖八十七以乞养良家女为人
歌舞给宴乐及勒为娼者杖七十七妇人并归宗勒奴
婢为娼者笞四十七妇人放从良 诸受财纵妻妾为
娼者本夫与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其妻妾随时
自首者不坐若日月已久才自首者勿聴
元史卷一百三
#+PROPERTY: JUAN 卷一百三考证
元史卷一百三考证
刑法志二从亷访考阅之 按考原刻讹者今据永乐
大典改
刑法志二枉作匿税 按税字下原刻重一税字今据
文义删
刑法志二诸有司承告被盗辄将警迹人非理枉勘身
死却获正贼者正问官笞五十七解职 按警原刻
讹景考官民凖用凡强盗免死窃盗再犯皆刺字籍
充警迹人令村坊常切检察遇出处经宿或移他所
报隣右知至正条格亦同今据改
刑法志二诸土官原刻讹上官今据文义改又此条误
与上文连为一条今改空一格
刑法志二㪚齐宿于正寝致齐宿于祀所 按致齐句
原刻脱宿字今据文义増
刑法志二余者初犯戒谕再犯三犯酌量责罚 按谕
原刻讹论酌原刻讹约今据文义改